top of page
Three Wise Men

​宗教信仰条款

第一條:三一信仰

宇宙只有一位永生的真神上帝,無始無終,無形無像。祂的權能、智慧及良善,皆無窮盡。世上有形無形之萬物,都是祂創造的、保養的。這位獨一的真神上帝,是三位一體的;即聖父、聖子、聖靈。也是同體、同權、同永生的。

 

第二條:道成肉身

聖子乃是聖父之道,也就是永生的上帝,是和聖父同體的,祂受聖靈感孕,由童貞女所生,得有人性。是以祂擁有兩種純全的性格,即是神性與人性,這兩種性格合為一體,是永不分離的。獨一的基督,實在是一位真神,也是一位救主,祂確實以肉體背負世人一切的罪孽,被釘在十字架上,受死、埋葬、又復活,這樣的獻身為祭,不但可擔當世人的原罪,也贖清世人一切的本罪,因而使世人得與上帝和好。

 

第三條:基督復活

基督確曾由死裏復活,顯現祂原有的聖體,後來具備完全的人性昇天,坐在天堂,待至末日將再降臨,以審判世人。

 

第四條:聖 靈

聖靈係由聖父、聖子而出者,與聖父、聖子同體,同享尊貴與榮耀,也即是永生的上帝。

 

第五條:聖經中得救之要道

得救之要道,均載於聖經中。凡未記載在聖經上者;或未經聖經所辨明之道,即不可信或視之為得救之要道。聖經係吾會所尊奉的新舊約諸書,其權威在教會中是不可存有任何疑惑的。

茲將舊約諸書名錄臚列於下:

創世記               出埃及記            利未記                  民數記

申命記               約書亞記            士師記                  路得記

撒母耳記上    撒母耳記下        列王紀上            列王紀下

歷代志上         歷代志下             以斯拉記            尼西米記

以斯帖記         約伯記                   詩篇                      箴言

傳道書              雅歌                        以賽亞書            耶利米書

耶利米哀歌   以西結書              但以理書           何西阿書

約珥書              阿摩司書              俄巴底亞書      約拿書

彌迦書              那鴻書                   哈巴谷書           西番雅書

哈該書              撒迦利亞書         瑪拉基書

至於新約諸書,既是普遍被接受,吾會亦接受之並且奉之為經典。

第六條:舊 約

舊約與新約並不相違背,因兩約都係詳論兼有神性與人性,在神與人之間作為中保的基督耶穌,祂確實已把永生貢獻給人類。舊約時代之信徒,只尋求暫時性的應許,此項言論是不可聽信的。上帝藉摩西所曉諭之律法,其有關乎禮儀者,基督徒雖無遵守之義務,而其中之教訓亦不須為任何國家所接受。不過,其有關道德之誡條,則無論在何地之基督徒,都當遵守。

 

第七條:原 罪

原罪不是由於跟隨亞當而來的,乃是因為各人的天性腐敗而產生的,這當然也是由亞當的後嗣所產生的;所以人類遠離原有之正義,性傾罪惡,而且繼續無已。

 

第八條:自由意志

亞當墮落以後,人類之處境,勢已不能藉自己的努力與行為以自救,因此必須傾向信仰,呼求上帝。若非上帝藉著基督賜下之恩典,使我們有一向善之念,我們即無能力作上帝所喜悅之善功。

 

第九條:人之稱義

我們在上帝之前得稱為義,乃因信賴救主耶穌基督之功,並非憑著我們自己的行為或積善。因此;因信稱義之道,最可信服,也最足慰。

 

第十條:善 功

我們稱義之後,則因信仰而表現出一切善功,這善功既不能除去我們的罪惡,也不堪經受上帝嚴格的考驗;但是因為耶穌基督的緣故,得蒙上帝悅納。信徒之善功,係由至誠活潑之信德而產生的,我們看到這些善功,就可知道信德的活力,正如看到佳果,而知其必是佳樹。

 

第十一條:餘 功

人們受上帝所命之外而做的義務工作,稱為餘功。若以此而自己矜誇者,即有狂妄不敬之嫌;因為人們常以此餘功而誇耀,謂對於所作者,不但已盡本份,並且因為上帝的緣故,而超越本份甚多,仗以邀功。耶穌基督曾經訓導我們說:你們若完成一切所命的工作時,尚須謙卑地說,我們乃是無用的僕人。

 

第十二條:稱義之後所犯之罪

信徒稱義之後,無意中再行犯罪,此罪除非是故意違背聖靈才不可被赦免的。因為稱義以後所誤犯之罪,上帝仍可接受至誠的悔改;只是因為我們接受聖靈之後又再犯罪,實在太辜負上帝救贖的大恩,重陷於罪,殊不應該。上帝有寬宏的恩慈,我們仍可改過遷善,重獲赦罪之恩的。如果有人這樣說:稱義以後,即於一生不可再犯罪;或謂犯罪之後,即使誠心悔改,亦將不能蒙赦免者。此論應受譴責,因這樣的見解是不可聽信的。

第十三條:教 會

虔誠之信徒聚集而成會,會中講論上帝純潔的真道,遵從基督命令,施行聖禮,即是基督有形的教會。

 

第十四條:煉 獄

羅馬教關於煉獄、解罪、跪拜遺像、崇敬遺物、祈求已故之聖徒等事之道理,均屬虛構,不但在聖經無此教訓之根據,而且是與聖道相悖的。

 

第十五條:集會語言須為常人所通逹者

集會中率眾祈禱,或施行聖禮時,使用人所不能通達之語言,乃是違反聖道及初期教會之習俗。

 

第十六條:聖 禮

基督所設立之聖禮,不僅為基督徒崇奉基督之信念,亦是上帝對於我們仁慈及恩惠之明證。上帝以此聖禮,潛移默化,不僅激動我們信賴基督之心,並且使之加強與堅定。

主耶穌基督在福音書中所設立之聖禮有二:即是聖洗和聖餐。

至於通常所謂堅信、懺悔、聖職、婚配、抹油等五種禮儀,並非為福音書上所載之聖禮,其中一半係誤解使徒之意而產生,一半是世人常行之習慣,這些禮儀,雖非聖經所明禁者,但却無聖洗及聖餐同等之性質,因這五項禮儀,圴無由上帝所設之明顯表記或禮節。

基督設立聖禮,原意不是供人觀賞,亦不是使信徒在眾人之前有所炫耀,乃須實際而施行之。希望我們在舉行聖禮之前,應將此項目的明白宣告;用得適當者,聖禮對於領受者自能發生健全之影響,用得不適當,則是領受者自取其咎,有如保羅所言者。(哥林多前書11:29)

 

第十七條:聖 洗

聖洗不但是承認聖道之表記及基督徒藉此與未受洗者有所區別之標誌,亦即是重生或新生之印證。幼童領洗,在教會中誠應持續之。

 

第十八條:聖 餐

領受聖餐不但是基督徒彼此相愛之表現,亦即是記念基督受死贖罪之聖禮。凡領受者應按合宜之方式,存著信心領受。聖禮中擘開之餅和祝謝之杯,乃是表示參與基督之聖體與寶血。

虛妄的說法:當在聖餐時所領受的餅和酒,將會變成基督的聖體和寶血,此論不但不能取證於聖經,實乃違反聖經之明訓,亦即推翻聖體之本旨,因而產生許多迷信之誤導。凡領受基督聖體者,祇能以屬天的、屬靈性的方式施為之,是以領受聖餐的宗旨,誠應存著信心而行。主所設之聖餐,並未命人將餅和酒存留,携來帶去,或高舉之,或崇拜之。

 

第十九條:餅酒應當分給信徒

聖杯不可禁止或拒絕信徒領飲,因為按著基督之安排與命令,聖餐之餅和酒,都應均等的分給眾信徒領受。

第二十條:基督於十字架上完成獻身為祭之功

基督一次獻身為祭,使世人所有之原罪、本罪,均得完全救贖;此外,別無贖罪良方。因此,通常所謂行彌撒禮時,神甫將基督獻祭,替已死和未死的人救贖痛苦和罪愆,這是褻瀆的言論和危險的欺詐行為。

 

第二十一條:牧師婚配

上帝律法,並未命令牧師宣誓獨身,或禁嫁娶。如果牧師認為結婚對於聖潔上較為有益,即可各聽其便,一如其他基督徒之結婚同樣視為合法。

 

第二十二條:教會禮儀

各地之儀式禮節,不必盡同,或十分相似。因所有儀式禮節,從古以來,即非一致,可按國家、時勢、民俗而改變,惟不可與聖道相違背。凡因私見,故意公然破壞其所屬之教會一切儀式禮節,而這些禮儀並無違反聖道而又經過共同權威所制定及推准者;此等人士,當受公開之譴責(以儆誡他人),斥其違犯教會公共秩序及損傷軟弱信徒之信心。各教會也可制訂,改換或廢除儀式與禮節,但凡所作,必須使教會有益,才可施行。

 

第二十三條 :信徒對於國家之責任

遵守其國家或居留地最高當局所施行之法律與命令,乃所有基督徒;尤其是牧師和傳道之責任,且應以身作則,鼓勵及教導信徒遵守。

 

第二十四條 :信徒貲財

基督徒之貲財,雖可擁有其主權及權利,但非普遍者,唯不可如他人對於財物上作虛偽之誇言,各人可將其所擁有之貲財,盡其所能,慷慨施助貧寒。

 

第二十五條 :信徒誓言

我們既承認主耶穌基督與使徒雅各宣示禁誡信徒不可輕易發誓之事,即可推定基督教並不完全禁止發誓,但信徒在官庭之前,為誠實及公益起見,不能不發誓時,得照先知之教訓,為著正義、裁判及真理而行之。

 

成 聖

成聖乃是因為在耶穌基督裏面的信仰而接受聖靈的感動,使墮落的本性得以更新;又因信賴耶穌基督贖罪的寶血洗清眾罪。非僅脫離罪惡,且已蒙完全潔淨罪污,靠主能力,藉主鴻恩,盡意愛慕上帝,毫無瑕疵的遵行神聖的誡命。

bottom of page